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22民初369号原告张东波,男,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建辉,男,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贵军,男,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葛振伟,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李长臣,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波与被告王建辉、王贵军、葛振伟、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波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张东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东波负担。
审判员 孟瑶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萨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