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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2民初369号

张东波与王建辉、王贵军、葛振伟、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东波;王建辉;王贵军;葛振伟;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22民初369号原告张东波,男,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建辉,男,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贵军,男,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葛振伟,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李长臣,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波与被告王建辉、王贵军、葛振伟、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波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张东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东波负担。

审判员  孟瑶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萨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