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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民申7431号

赵曰良、滕州市级索镇西赵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赵曰良;滕州市级索镇西赵庄村民委员会;赵悦杰;孔令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申7431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曰良,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滕州市级索镇西赵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级索镇西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儒水,村主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悦杰,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令臣,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再审申请人赵曰良与被申请人滕州市级索镇西赵庄村民委员会、赵悦杰、孔令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民终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赵曰良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二百条第六项,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判决被申请人停止侵害,返还申请人位于西赵庄村“北湖”1.4185亩承包地,并赔偿申请人损失9929.5元,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申请人滕州市级索镇西赵庄村民委员会违法调整土地的行为违反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申请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赵曰良取得承包地后被违法收回和调整,以此为由起诉,属于人民南法院受案范围,并且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四条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作出了审判指导。从上述规定可知,只有依法调整、收回后,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承包农户,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才使用上述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违法调整土地,并非合法调整,申请人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5月1日,赵曰良与滕州市级索镇西赵庄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滕州市级索镇西赵庄村民委员会将4.6345亩土地发包给赵曰良从事种植业生产,赵曰良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9年秋,滕州市级索镇西赵庄村民委员会又对全村承包土地进行重新调整分配,赵曰良又重新承包了4.67亩土地并收益至今。本案中,滕州市级索镇西赵庄村民委员会改变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秩序,对全村承包土地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分配,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赵曰良的起诉并无不当。赵曰良的其他再审申请主张,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赵曰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东强

审判员  王海娜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日

书记员  马抒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