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刑更186号罪犯朱庆武,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鲁0781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庆武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9个月19天,已兑现表扬奖励四次。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八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朱庆武减刑八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朱庆武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朱庆武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于判决时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朱庆武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专项加分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庆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且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庆武准予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晓静
审判员 王吉昌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