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催38号
申请人:四川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医药园区水观音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0646694E。
法定代表人:罗冠。申请人四川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由其开出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一张,出票人账号为36×××84,票据号码为71379235,票面金额为51247.5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10月5日,收款人名称为浙江金诚印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申请人四川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共600元,由申请人四川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慧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