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1021号
原告:海南高经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仓安路**。
负责人:倪国友。
被告:窦淑兰,女,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桥**。
原告海南高经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窦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海南高经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海南高经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祁江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