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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2执5627号之二

广东南光实业贸易公司、沈涛、张雪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当事人
广东南光实业贸易公司;沈涛;张雪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402执56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光实业贸易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迎宾南路**中建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建强。

被执行人:沈涛,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张雪纯,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关于上述当事人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网络银行、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执行案件需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文璋

审判员  谢健宇

审判员  王 普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逸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