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323民初1663号
原告:郑小超(曾用名郑筱钊),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秀清,系郑小超之妻,女,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彪,广西桂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耀森,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宝,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小超与被告江耀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小超于2019年2月1日以该案另行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小超撤回起诉。 案受理费761元,收取计381元,由原告郑小超负担。
审判员 黄成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郭金艳
书记员何润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