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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02民特7号

曾学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曾学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02民特7号 申请人曾学梅,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钟本珍,女,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申请人之母。 申请人曾学梅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钟本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曾学梅诉称:钟本珍系曾学梅之母。钟本珍于2012年7月28日晚19时从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沿江小区出走。申请人曾学梅于2012年7月29日15时10分,向宜宾市翠屏区蜀南大道派出所报案,请求协助。现钟本珍一直未归,故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申请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钟本珍,女,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沿江小区******,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52××××××××。申请人曾学梅与被申请人钟本珍系母女关系。2012年7月28日晚19时,钟本珍从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沿江小区出走。申请人曾学梅于2012年7月29日15时10分,向宜宾市翠屏区蜀南大道派出所报案,请求协助,此后钟本珍一直未归。曾雪梅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钟本珍死亡,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登报发出寻找钟本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公告期届满,钟本珍仍下落不明。 另查明,1、钟本珍与曾明洲夫妇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即女儿曾学梅。钟本珍有一个弟弟,即钟本荣。本院对钟本荣进行了询问,其陈述的情况与申请人曾学梅陈述一致。2、钟本珍失踪前系宜宾市塑料厂退休职工。

本院认为:钟本珍于2012年7月28日晚19时从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沿江小区出走。其女曾学梅于2012年7月29日15时10分,向宜宾市翠屏区蜀南大道派出所报案,请求协助,但未找到钟本珍。经本院一年公告寻找,钟本珍仍下落不明。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宣告钟本珍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龚莉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祥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