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刑初31号 被告人陈彪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了(2019)苏0591刑初31号刑事判决。现因被告人陈彪于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为明确刑期起止日期,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2页第14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后; 现补充:“,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审判员 童 康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姚宇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