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656号
原告:林健信,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娇敏,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贵荣,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区瑞英,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受理原告林健信诉被告林贵荣、区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林健信诉称:原告与被告林贵荣是朋友关系,林贵荣因资金周转需要,在2012年5月3日至2013年8月13日期间,共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并在相关《借据》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4%。区瑞英语林贵荣系夫妻关系,双方在1998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29日离婚,借款时间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34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林贵荣、区瑞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9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息194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区瑞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区瑞英已前往江门市新会区打工多年,现在的经常居住地在江门市××区会城××706。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供被告林贵荣、区瑞英的身份证显示林贵荣、区瑞英的住所地均为广东省中山市××古××街××号,区瑞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江门市新会区,因此,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所属辖区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区瑞英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区瑞英对本案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锦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