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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014号

杨某与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某;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014号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员 安兴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春辰

书 记 员 朱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