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保96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人: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669486。
法定代表人:方正。
被
申请人:李波,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泸州市江阳区/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504民初38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波所有的价值15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学武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何宗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