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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4执保96号

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波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保96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人: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669486。

法定代表人:方正。

被

申请人:李波,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泸州市江阳区/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504民初38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波所有的价值15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学武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何宗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