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804刑初29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停,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王广停酒后到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棉花庄幼儿园对面棋牌室,与李某因为下象棋发生口角,被告人王广停遂殴打李某,又打了拉架的张某一拳。打架时碰到敬老院五保户石某,石某与其理论时,被告人王广停无故殴打石某,致其左侧第6-7及右侧第4-6肋骨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L4-5、L5-S1椎间盘突出,头皮下血肿。经鉴定,石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王广停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另,被告人王广停家人已经代为支付被害人石某医疗费,并与石某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石某陈述,未到庭证人李某、张某、纪某、耿某等人证言笔录,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物证照片,监控视频,医疗费票据,协议书,收条,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停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广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家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对被告人王广停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广停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广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丽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丁允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