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109号
原告:上海国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刚,上海五富珑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夢,上海五富珑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陆晋军,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国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国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国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国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嘉骏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