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426刑初18号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泽甘,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抓获,2018年11月3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泽甘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荣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泽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唐泽甘窜至德安县东南花苑二期1栋1单元202室,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手套及“7”字形铁片开锁进入被害人汤某家中,在卧室内盗取一个装有人民币900元和银行卡、身份证件等物品的咖啡色钱包,因汤某家人醒来被告人唐泽甘遂逃离。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唐泽甘在广西融安县家中被抓获。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泽甘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泽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融安县公安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瑞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汤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现场笔录,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泽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泽甘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泽甘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犯罪虽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可不判处有期徒刑,故不属累犯,但其前科作为从重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泽甘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本院扣押的人民币900元,发还被害人汤小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辉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韬
书记员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