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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认台3号

潘秉宏、余碧娇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当事人
潘秉宏;余碧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认台3号

申请人:余碧娇,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

申请人:潘秉宏,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省屏东县。 申请人余碧娇申请认可台湾屏东地方法院2018年度婚字第37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余碧娇申请称,潘秉宏向台湾屏东地方法院请求与其离婚,台湾屏东地方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对原告潘秉宏与被告余碧娇离婚一案作出2018年度婚字第3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准予原告潘秉宏与被告余碧娇离婚,判决于2019年1月9日生效。余碧娇请求认可该判决在大陆具有法律效力。 潘秉宏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屏东地方法院2018年度婚字第37号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符合大陆法律规定的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认可台湾屏东地方法院2018年度婚字第37号民事判决。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余碧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闫榕霞

审 判 员 林 伟

审 判 员 陈 雯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文俊

书 记 员 林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