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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30民初60号之二

吉安市海联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江西昊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市海联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江西昊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江苏上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30民初60号之二

申请人:吉安市海联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电力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511200032。

法定代表人:左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江西昊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华东国际博览城****商业办公楼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74284368N。

法定代表人:曾印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江苏上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夏棋村工业中区**会信用代码91321200323606840U。

法定代表人:刘红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安市海联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昊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江苏上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海联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价值1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海联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昊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江苏上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龙 勇

审 判 员  肖 镇

人民陪审员  尹果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左素珍 附冻结财产清单: 被申请人江西昊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洪阳支行账号为14×××04账户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