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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24民初276号

叶茂强与刘伟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茂强;刘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824民初276号

原告:叶茂强,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衢州市开化县。

被告:刘伟华,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原告叶茂强与被告刘伟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叶茂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叶茂强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茂强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叶诗靖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莹

书记员吾崇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