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824民初276号
原告:叶茂强,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衢州市开化县。
被告:刘伟华,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原告叶茂强与被告刘伟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叶茂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叶茂强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茂强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叶诗靖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莹
书记员吾崇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