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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2执102号之二

时圣、郭召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时圣;郭召玉;陈瑞安;夏网生;时圣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2执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时圣,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申请执行人:郭召玉,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申请执行人:陈瑞安,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申请执行人:夏网生,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执行人:时圣松,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

被执行人:单县曹庄乡王寨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付贵、王腾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由其承担的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时圣松在单县××王寨村村民委员会有建设工程款收入,由单县曹庄乡政府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单县曹庄乡政府监管的被执行人时圣松在单县曹庄乡王寨村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朝宪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贾泽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