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川2022司救执4号 救助申请人梁某,男,200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法定代理人:彭某(梁某外祖母),女,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梁某因其为智力残障,梁某一直由其外祖母彭某照顾,梁某向法院起诉龙泉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202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泉军自2018年1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当月抚养费35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某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泉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梁某以存在智力障碍,家庭生活困难,需要司法救助资金维持生活,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4200元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梁某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符合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六)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梁某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4200元。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