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1815号
原告:方磊,男,199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
被告:巴南区聚客汇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巴**云锦路**负**L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41BD98。经营者:黄思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承灼,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方磊与被告巴南区聚客汇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2019年2月1日,方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方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磊负担。
审判员 娄 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芳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