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初23号
申请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53号华源河畔名苑3幢1单元708号。
法定代表人:马同军,总经理。
被
申请人:河南省神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禹路中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5833918-5。
法定代表人:丁建设,总经理。
被
申请人:河南省神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杜鹃大道中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6101122-8。
法定代表人:王现周,总经理。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省神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神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神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神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保全条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神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神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张海舟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