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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29民初1999号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鱼台县杨志远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杨志远副食门市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1999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特别授权),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杨志远副食门市部。经营场所:鱼台县张黄镇滨湖嘉苑商业街**房。 经营者:张小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鱼台县杨志远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继同

人民陪审员  刘翠华

人民陪审员  鹿献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常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