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4民初12649号 原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海明、孔海涛(特别授权),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法田,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特别授权),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达公司)为与被告朱法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维专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安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海明,被告朱法田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安达公司起诉称: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其员工崇斯君以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陆续将250万元借款本金交付给被告及其指定的收款人。2013年11月18日,被告通过崇斯君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50万元,剩余200万元借款本金一直未还。2017年6月18日,被告就前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了前述借款并承诺了还款期限。2018年4月23日,被告因未能按承诺的期限归还借款,又向原告出具了《借款确认及还款承诺》一份,再次确认了前述借款事实并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归还前述20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100万元,若到期未能清偿前述借款本息,被告自愿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包括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然而,被告此后仍旧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再次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10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7000元、保全担保费3150元;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被告朱法田辩称:原告诉称事实基本属实,对第2项诉讼请求有异议。案涉借款发生在2011年,2017年的6月18日形成的借条确认借款本金两百万元,但没有任何利息的约定。2018年4月23日的《确认及还款承诺》有涉及到利息,但也没有约定利息起算时间。被告的理解是,自2018年4月23日双方才约定借款有利息,且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利率,故原告主张的利息100万元的计算方式有误,应自2018年的4月23日起,按银行基准年利率4.35%计算至还款时为止。其他的无异议。 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50万元,此后,被告还款50万元,剩余200万元未还。 2017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万安达公司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本人在2017年12月25日前归还。 2018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及还款承诺》一份,确认至今仍欠万安达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作出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万安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若到期未能清偿前述借款本息,本人自愿承担万安达公司为主张前述债权所发生的包括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 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向担保人支付了担保费3150元,并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137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借款确认及还款承诺》、银行转账凭证、《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款利息问题,被告在其出具的《借款确认及还款承诺》中确认了“支付利息100万元”,因借款实际发生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经折算,至2018年9月30日,借款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1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此后的借款利息未作约定,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法有据,该项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利息应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法田偿还原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朱法田支付原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1010000元(暂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此后,以所欠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朱法田支付原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37000元,并支付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3150元,合计人民币140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000.5元,由被告朱法田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朱法田负担。 原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朱法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维专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斐 代
书记员 蒋圣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