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03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某公司
被执行人:横山县某制品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横山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横山县某制品厂(2018)陕0803民初125号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陕0803执1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海峰
审判员 谢加富
审判员 王文清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