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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4执保28号

姜怀库与太山宝、玛喜尔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怀库;玛喜尔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724执保28号 关于姜怀库与太山宝、玛喜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4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怀库要求对被申请人太山宝、玛喜尔在鄂温克旗农村信用社草场补贴卡(以3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玛喜尔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普通货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4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4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