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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02民初12159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钟娟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钟娟娣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1302民初1215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

负责人:王哲。

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炜杰,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钟娟娣,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及陈辉耀发生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借款本金人民币211160.49元及其利息(含罚息、复利)8415.35元(其中,利息人民币7162.12元,罚息人民币1000.99元,复利人民币252.2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9月6日(此后利息从2018年9月7日按照《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计息至清偿之日止)】,情况如下:1.《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相关约定情况,2015年12月3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作为借款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编号108159004944】;2015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双方约定:贷款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额度期限为60个月,额度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额度有效期限内可循环贷款,每笔单笔贷款的最长期限是36个月【《贷款合同》第六条第31款第(1)项、第(4)项、第(6)项】,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第1条】。贷款合同约定,合同利率以固定利率方式执行,以月利率1.5%(年利率18%)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贷款合同》第二条第11款】。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贷款合同》第二条第12款】。借款人未按本条款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宣布本条款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贷款合同》第五条第29款第(2)项;第五条第30款第(3)项、第(5)项】。本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由于借款人违约,本行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贷款合同》总则第5款第(6)项】。2.合同履行情况上述合同生效后,被告向原告一共申请了21笔贷款,合计人民币524500元,原告分别于:(1)2015年12月14日发放贷款25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2)2016年2月23日发放贷款3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3)2016年2月28日发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4)2016年3月19日发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5)2016年4月14日发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6)2016年6月26日发放贷款15000元,贷款期限从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7)2016年6月30日发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8)2016年7月15日发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9)2016年11月2日发放贷款2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10)2016年11月18日发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11)2017年1月24日发放贷款2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12)2017年2月17日发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13)2017年3月23日发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14)2017年4月15日发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15)2017年5月15日发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16)2017年7月14日发放贷款2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17)2017年8月17日发放贷款16000元,贷款期限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18)2017年9月28日发放贷款12000元,贷款期限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19)2017年10月16日发放贷款14000元,贷款期限从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20)2017年11月15日发放贷款13500元,贷款期限从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21)2017年12月15日发放贷款14000元,贷款期限从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被告一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18年9月6日,被告一尚欠原告21笔借款本金人民币211160.49元及其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8415.35元,合计本息人民币219575.84元。陈辉耀系被告的配偶,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严重性违约。虽然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原告认为:原告是依法成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具备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申请贷款、使用贷款、偿还贷款的民事行为能力。陈辉耀是被告的配偶,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被告及陈辉耀使用贷款未能按时按额还款,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对陈辉耀撤回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粤1302民初1215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申请对陈辉耀撤回起诉,原告与被告钟娟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止至2018年12月4日,被告钟娟娣尚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438.36元(其中逾期本金人民币71748.76元),利息人民币(含罚息、复利)16266.7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4日,此后利息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就上述借款,被告需从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每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少5000元;2021年12月20日前,被告需一次性偿原告还全部借款本息。

三、若被告未按以上协议内容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视为违约,被告应立即归还原告余下未还全部欠款,且原告可按协议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的余下未还款项,原告因申请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4548元(原告已预交4548元)由被告钟娟娣承担。被告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共计4548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