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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7民初269号

陈风玲、王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风玲;王维民;何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7民初269号

申请人:陈风玲,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

申请人:王维民,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

申请人:何云峰,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申请人陈风玲与被申请人王维民、何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风玲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维民、何云峰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一宗,王垒以其名下的鲁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风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维民、何云峰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一宗;查封王垒名下的鲁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荣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