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7民初269号
申请人:陈风玲,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
申请人:王维民,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
申请人:何云峰,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申请人陈风玲与被申请人王维民、何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风玲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维民、何云峰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一宗,王垒以其名下的鲁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风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维民、何云峰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一宗;查封王垒名下的鲁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荣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