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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23民初391号

陈炫与江西省抚顺市临川太阳峰楼出口花炮厂、黎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炫;江西省抚顺市临川太阳峰楼出口花炮厂;黎和平;黎志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23民初391号

原告:陈炫。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峰,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瑞,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抚顺市临川太阳峰楼出口花炮厂。

法定代表人:黎建光。

被告:黎和平。

被告:黎志贤。 原告陈炫与被告江西省抚顺市临川太阳峰楼出口花炮厂、黎和平、黎志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陈炫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炫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6.5元,由陈炫负担。

审判员  朱观兵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孟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