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303民初4216号

朱国学与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侯华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国学;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侯华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03民初4216号

原告:朱国学,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成伟,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院建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华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高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侯华先,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朱国学与被告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丰公司)、侯华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成伟、被告磊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高峰、被告侯华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国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磊丰公司、侯华先支付剩余租金22571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7年期间,朱国学将建筑工地用钢管出租给磊丰公司、侯华先使用。2017年9月7日,朱国学与磊丰公司进行了租金结算,签订了结算单,磊丰公司欠租金395710元。同日,侯华先出具付款协议书一份并支付租金2万元,后又支付租金15万元,剩余租金经催要未付。磊丰公司辩称,朱国学所述双方结算欠395710元租金属实,但剩余欠款金额不正确,朱国学每次都是委托他家的一个亲戚来向磊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华先收款,侯华先并未与朱国学本人直接联系过,也记不清已给朱国学委托的人多少钱了,朱国学与中间人之间的事侯华先不方便说,应当让中间人出庭才能说清楚。侯华先的答辩意见同磊丰公司。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9月7日,侯华先与朱国学签订《结算单》一份,主要载明:长风租赁公司2013年至2017年度,应付租金492710元,已付97000元,下欠395710元。《结算单》上侯华先签名时备注的身份是“磊丰劳务有限公司”,朱国学签名时备注的身份是“长风租赁有限公司”。朱国学陈述租赁物钢管是他本人的,长风租赁是一个结算租金的软件,不是一个公司。经查,《长风建筑租赁软件》是一款办公管理类软件。同日,侯华先与朱国学签订的《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今日下欠朱国学租赁费395710元整,今日支付现金2万元,余下部分375710元,从2017年10月份开始,每月月末前支付5万元,直至还清。如果其中工程款到位,就一次性支付。另福特商务车一部暂存放朱国学处……”。

本院认为,案涉租赁关系没有书面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但有书面结算单和付款协议书,该二书面材料均系侯华先与朱国学签订。书面结算单上侯华先签名的身份是“磊丰劳务有限公司”,诉讼中磊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侯华先均认可磊丰公司是承租人,朱国学也认可磊丰公司是承租人。书面结算单上朱国学签名的身份是“长风租赁有限公司”,但《长风建筑租赁软件》是一款办公管理类软件,朱国学陈述仅是结算时使用,故无法认定“长风租赁有限公司”系经登记的具体公司和出租人。即使朱国学背后有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但没有证据证明朱国学以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名义出租,承租人磊丰公司也仅与朱国学往来并且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其形成租赁合意的是其他人。综上,朱国学持有书面结算单和付款协议书,应当认定案涉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为朱国学,承租人为磊丰公司。侯华先作为磊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结算单系履行职务行为,案涉债务应由磊丰公司清偿。因承租人磊丰公司,磊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华先签订的付款协议书也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且付款协议书上侯华先并未表明其个人自愿全部承担公司债务或者与公司共同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朱国学主张侯华先自愿承担公司债务没有事实根据,其主张侯华先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书面结算单载明欠租金395710元,朱国学自认之后对方又付款17万元,剩余225710元,应予认定。磊丰公司、侯华先对剩余欠款数额有异议,指出有中间人但不愿说出中间人的姓名,也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国学租金225710元;

二、驳回朱国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43元,保全申请费1648元,合计由3991元,洛阳市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东晓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史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