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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602执1075号之一

张贵林与白山市惠民脑瘫康复诊所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贵林;白山市惠民脑瘫康复诊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602执1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贵林,男,1937年1月9日生,汉族,白山市中心医院医生,住浑江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惠民脑瘫康复诊所 经营者于忠民 申请执行人张贵林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惠民脑瘫康复诊所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06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贵林于2018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劳动报酬款176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文书,并对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调查,并查封被执行人白山市惠民脑瘫康复诊所经营者于忠民的捷达车辆车籍,但未能实际找到该车。已对被执行人下发《限制消费令》,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17600元,并已签定终结执行息访协议书,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602执1075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俊华

审判员  徐 民

审判员  孙中海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义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