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4832号
原告:柏君章,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街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宁,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街7号。
法定代表人:柏英章。
第三人:柏英章,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受理原告柏君章与被告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柏英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翟 婧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天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