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侯邦友,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曾兆何,男,195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侯邦友与曾兆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皖1182民初3196裁判文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兆何在银行存款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怀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