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云280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景洪市勐遮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代码115328010152350729。 法定代表人岩坦,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波,景洪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岩叫说,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傣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景洪市小组。 村小组代表:岩温,男,1977年7月1日出生,傣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岩叫说、景洪市小组未履行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景国土资罚决(2018)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小组于2018年3月6日对景洪市勐龙镇巡查时发现,景洪市小组村民岩叫说于2017年5月擅自在景洪市小组土地上建盖彩钢瓦大棚,同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经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实地勘测,该宗地用地总面积为3.71亩,其中2.31亩是本村分给的承包地1.4亩是被执行人岩叫说和儿子岩罕夯于2017年6月23日与本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公路用地0.14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9亩,农村居民点用地1.06亩,基本农田1.42亩,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51亩。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岩叫说送达了(2018)03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4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景国土资罚告(2018)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景国土资告(2018)0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18年5月3日作出景国土资罚决(2018)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对被执行人岩叫说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3.71亩土地退还给景洪市小组;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农用地2.51亩土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人景洪市小组: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人民币,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600元人民币,共计罚没金额3600元人民币。于2018年11月14日以景国土资催告[2018]2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岩叫说、景洪市小组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故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景国土资罚决(2018)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被执行人岩叫说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景洪市小组土地上建盖彩钢瓦大棚投入使用,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景国土资罚决(2018)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的景国土资罚决(2018)025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对被执行人岩叫说的处罚由景洪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光明
审判员 周晓云
审判员 雷卫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