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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83执164号

杨云波等与德惠市朝阳乡团林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云波;杨云华;杨云霞;杨云杰;杨云达;高凤祥;陆秀凤;德惠市朝阳乡团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8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杨云波,男,196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杨云华,女,196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杨云霞,女,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区。申请执行人杨云杰,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杨云达,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高凤祥,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陆秀凤,女,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德惠市朝阳乡团林村村民委员会。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云波、杨云华、杨云霞、杨云杰、杨云达、与被执行人高凤祥、陆秀凤、德惠市朝阳乡团林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3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上述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显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