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峰,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文龙,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上诉人李宝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380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宝峰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自2014年4月起租住于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新桥大厦****,该地系其经常居住地,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毛文龙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鉴于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未能提供其离开住。上诉人未能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在本市长宁区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 菁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