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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03执195号

白某与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白某;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50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男,满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联系电话180XX****XX被执行人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张其寨乡张其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白某申请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503民初117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503民初117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立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