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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2执保87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郑恩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郑恩红;徐海萍;郑铁刚;李美娟;商乐乐;李建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保87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光增。

被

申请人:郑恩红,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徐海萍,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郑铁刚,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李美娟,女,1988年4月9号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商乐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李建美,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郑恩红、徐海萍、郑铁刚、李美娟、商乐乐、李建美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郑铁刚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email protected]存款3210.1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