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民初372号之一
原告:张士芳,男,汉族,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文,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飞,男,汉族,住邹平市。 原告张士芳与被告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2019年1月31日,原告张士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士芳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飞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士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25元,保全费430元,共计836.25元,由原告张士芳负担。
审判员 王桂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亚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