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602执1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维安,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刘俊勇,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乔丽,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维安与被执行人刘俊勇、乔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浑江区白山房权证白BQ第XXXX号不动产产权。被执行人已履行2万元,双方对余款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偿还欠款的法定义务,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逾期不还申请执行人有权随时恢复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俊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义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