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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03执13号

郭某与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5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本溪市,联系电话130XX****XX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联系电话135XX****XX郭某申请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503民初138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503民初138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伟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