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21民初4111号
申请人:李晓,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堂、汤茹茹,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丽胡中央大厦1409-1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74374874C。
法定代表人:赵云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安徽皖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涡阳县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乐行路南侧河畔铭城小区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982076315。
法定代表人:李新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晓诉被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晓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在他处的债权。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在他处的债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继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思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