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7民初209号
原告:刘云云,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合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0421007U。
法定代表人:肖服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云云与被告重庆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刘云云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云云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兴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治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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