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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2民初160号

杨忠文与易立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忠文;易立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民初160号

原告:杨忠文,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易立隆,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杨忠文与被告易立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杨忠文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忠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计2514元,由原告杨忠文负担。

审判员  阚常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庄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