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民初160号
原告:杨忠文,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易立隆,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杨忠文与被告易立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杨忠文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忠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计2514元,由原告杨忠文负担。
审判员 阚常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庄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