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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01执3437号

刘俊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俊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2401执3437号被执行人刘俊峰,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2017)吉240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俊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缴纳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俊峰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俊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俊峰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卢伟绪

审判员  李美兰

审判员  许靖研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