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236号罪犯葛骁超,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骁超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
被告人葛骁超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6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洛刑二终第0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骁超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宣判后,于2015年8月14日入狱服刑。历经一次减刑,于2017年10月31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葛骁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生效裁判认定,2013年11月23日,郭庆安排张国英给任会江送毒品,任会江从张国英手中接到毒品后取出一部分,将剩余大部分交给葛骁超,被告人拿回藏于家中。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骁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葛骁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另查明:该犯罚金3万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罚金收据复印件、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葛骁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葛骁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韩永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嘉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