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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4民初6号

万惠文与姚丽华、姚丽霞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万惠文;姚丽华;姚丽霞;姚丽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04民初6号

原告:万惠文,女,193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丽华,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姚丽霞,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晟博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姚丽静,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万惠文与被告姚丽华、姚丽霞、姚丽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惠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被告姚丽华、姚丽霞、姚丽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惠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每人每月600元(姚丽静从2013年1月开始给付;姚丽华、姚丽霞从2019年1月开始给付);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3.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承担姚印兰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68701.3元,每人22900元。后原告撤销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三被告系母女关系,现因原告之夫即三被告之父姚印兰于2018年9月14日病故,原告无经济来源维持生活,故诉至法院。姚丽华、姚丽霞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姚丽静辩称,原告一直在本被告所有的房子里居住,本被告自2012年10月搬出,应视为本被告已尽了赡养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姚印兰(2018年9月14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个女儿,长女姚丽萍(2002年1月31日去世)、次女姚丽华、三女姚丽霞、四女姚丽静。现原告年事已高,目前由姚丽华、姚丽霞照顾其生活。另查,原告无退休金,其生活来源现主要依靠姚丽华、姚丽霞出资。被告姚丽华每月退休金3000元左右,被告姚丽霞每月退休金1300元左右。姚丽静目前暂无工作。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已八十二岁高龄,又无退休金和其他收入,在经济上确有一定困难,三被告作为原告子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姚丽华、姚丽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姚丽静虽目前暂无工作,但其具有劳动能力,可减少给付赡养费的数额,酌定给付原告400元为宜。姚丽静自2012年10月始未对原告尽赡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自2013年1月补付至2018年12月的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按每月400元计算,为28800元(400元×12个月×6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丽华、姚丽霞自2019年1月始每人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万惠文赡养费600元;

二、被告姚丽静自2019年1月始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万惠文赡养费4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姚丽静给付原告万惠文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赡养费28800元;

四、驳回原告万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姚丽华、姚丽霞各负担9元;被告姚丽静负担7元。三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万惠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婵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