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24号罪犯刘建设,男,回族,1962年7月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3)谯刑初字第08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四万元)。
被告人刘建设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亳刑终字第00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建设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建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缓刑期间再犯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设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