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辖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体育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斗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诉人上海新体育旅游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1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新体育旅游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确有在履行租赁协议若发生争议时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口头协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斗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现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 菁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