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1民初260号
原告:吴松,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宏二村。
法定代表人:吴体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春,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松与被告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吴松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吴松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吴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吴松负担。
审判员 江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秋云
书记员郑海珠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